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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责?我们谁说的都不算,法律会有公正的判决。
就“特权”车闯红灯一事,因为工作关系给部队做活儿,地方货车白天不允许出行,我们请求部队出车帮助解决。装完了工件我就上驾驶室和部队司机闲聊提到了可以闯红灯的事,司机说以前可以闯红灯,但必须在安全的情况下闯一闯,现在有新规定,不是部队紧急行动不允许闯红灯,如果出了事个人承担,也就是说特权车没有紧急情况也不允许闯红灯。
说,救护车救人应该可以闯红灯,但过路口时再急救也不该小80的开着不顾不看,导致车上病人因车祸而先走一步救护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因为抬上车时还倒着气儿呢,车祸把病人气儿倒回去了。同时绿灯方不避让救护车也脱不了干系。
肯定是救护车车主一方负责呀。难道还要病人家属、正常行驶车辆和交警担责?
虽然法律上赋予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,但前提必须是确保安全条件下。
如今出了安全事故,导致被抢救病人当场死亡,肯定是驾驶员当时操作不当,没有及时避让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的。驾驶员的责任应该由救护车车主承担。
人的命、天注定。这个病人就应那个时辰走,你是拖不回来的,紧紧是又给他人(后人)添了个堵而已。至于定责之事、俺不懂。我讲一个我们当地的一个真实案例,说这家病人急用一种在当地卫生院买不到的药,需去县级卫生院才能买得到,可是那个时代交通很不方便,就派人骑摩托车去购买,不巧的事半路上车胎不扎放气,这个放气时间也正是咽气时间,你说这不是命中注定吗?那有这么准的巧合。人总是要死的,到了寿终,无挽回。
堵车,救护车里的患者死亡,肯定不是第一次。这个问题很多年前我就想过,长春年年修路,很多路无法正常通行,那些不乘坐救护车的老人、病人,都无法及时就医。不仅是长春,很多国内城市都如此。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不能协调好了再工作呢?市政、交警、医疗,燃气、电业,都是,就拿修路来讲,很多路,市政修完了,燃气公司又刨了,说修管道,过几天管道修好了,不一定又有什么节目。还有许多路,堵死了,然后交警就来查违章了。